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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宜科技(惠州)有限公司(惠市环(大亚湾)罚〔2024〕9号)

来源:www.dayawan.gov.cn 时间:2024-04-30 00:21:25 查阅:42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市环(大亚湾)罚〔2024〕9号

嘉宜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77085675k

联系地址:大亚湾西区响水河工业园嘉瑞科技园c3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核实。经查,你公司位于西区响水河工业园嘉瑞科技园c3厂房,

主要从事锌、铝合金加工制造,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锌、铝合金加工制造项目正在生产,该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锌、铝锭熔融-压铸机压射-开模-凝固成型-油压机冲、顶出-取出铸件-修模-外观检验-品质检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压铸车间部分废脱模剂溢流至车间外收集池,你公司通过可移动水泵将车间外收集池内废脱模剂经软管排放至厂区围墙外环境,已委托大亚湾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压铸车间外废液收集池、厂区围墙外西南面及东南面低洼处等点位的液体进行采样检测。根据《监测报告》(惠湾环监(综)字[2024]第41号)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收集池、厂区围墙外西南面及东南面低洼处均含有较高的石油类物质。据查,你公司压铸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脱模剂属于hw09危险类别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07-09。你公司实施了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7日,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惠市环(大亚湾)违改〔2024〕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4年2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监测报告》(惠湾环监(综)字[2024]第41号)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大亚湾)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现案件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有关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14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陆拾贰万元整(¥620000元)的罚款【罚款数额计算方法为:裁量起点60%,涉及量1吨以上3吨以下(裁量权重2%),所在区域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裁量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所需处置费用×5倍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处置报告显示处理污染物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因此罚款金额为(60%+2%)×20万元×5=62万元】。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将罚款收据(交执收单位联)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具体缴款方式请详见《大亚湾开发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惠州市大亚湾区大亚湾大道41号地乾大厦

邮政编码:516081 电 话:5579178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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